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24603号
裁判日期:2021-08-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4.2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4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6号412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范梦君,已于2023年12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熙品铺子”第16695308号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嘉鸿(国际)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范梦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9年11月28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和“熙品铺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6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环。
原告王丽诉被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撤回对被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丽负担。
审判员 娄丹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