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2021-04-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30栋13楼18号,法定代表人:刘慧,股东:钟玲、刘慧,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并按许可时效和范围经营);销售:机械设备、厨具;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营销策划、教育信息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自由兄弟”第22592029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成都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自由兄弟”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自由兄弟”品牌的特许人为义乌市鼎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严小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成都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30栋13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严小蓉与被告成都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严小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严小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韩朝光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