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2021-0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三佳东方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6层701、702室,法定代表人:陈九凤,股东:陈亚花、陈九凤,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餐饮服务;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公共关系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劳务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经济信息咨询;货运代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室内装饰设计;产品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技术服务;工程勘察设计;销售医疗器械、日用品、化妆品、服装、家用电器、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厨房用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服装、鞋帽、日用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销售食品以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六婆”第24908503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三佳东方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九凤,股东陈亚花、陈九凤,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六婆”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成都六婆餐饮有限公司,且北京三佳东方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帅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北京三佳东方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6层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九凤。
原告吴帅印与被告北京三佳东方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帅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帅印撤诉。
审 判 员 舒 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