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13564号
裁判日期:2021-11-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广业路585号1幢3160室,而非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888号1号楼五楼D区,法定代表人:徐文生,股东:何智、徐文生,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松鼠爱坚菓”第18849438号第31类坚果商品商标,但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和“松鼠爱坚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爱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飞,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广业路585号1幢3160室路285弄16号3层。
法定代表人:徐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爱莲诉被告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周爱莲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周爱莲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缴),由原告周爱莲负担。
审 判 员 周欢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