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2022-03-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广业路585号1幢3160室,而非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888号1号楼五楼D区,法定代表人:徐文生,股东:何智、徐文生,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松鼠爱坚菓”第18849438号第31类坚果商品商标,但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和“松鼠爱坚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龚小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广业路585号1幢3160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琴与被告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小琴因与被告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小琴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盛 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博文
书 记 员 王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