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0534号
裁判日期:2021-1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3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股东:南通新维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磊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国栋、农秉源,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日用杂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国内贸易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1年5月22日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股东南通新维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磊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国栋、农秉源没有注册“万家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万家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排,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超诉被告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超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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