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7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2022-0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3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股东:南通新维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磊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国栋、农秉源,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日用杂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国内贸易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1年5月22日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股东南通新维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磊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国栋、农秉源没有注册“万家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万家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樊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原告樊振平诉被告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木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樊振平诉称,2021年8月18日,原告樊振平与被告木新公司签署“万家袋”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原告获得被告木新公司“万家袋”项目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头屯河区的区域独家运营授权。原告于2021年8月15日、8月20日转账支付共计10万元给被告木新公司。原告于2021年9月12日收到被告木新公司“万家袋”免费环保袋发放机36台及环保塑料袋108卷,支付运费5,850元。2021年10月3日,原告得知被告木新公司在2021年已经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的代理合作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木新公司违反了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之“合同期内,甲方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只设立乙方一个区域代理商”的约定。同时,由于被告木新公司产品技术问题不断,不能达到区域代理合作协议附加条款之“甲方承诺合作内每天每个用户不低于免费领袋6个”的承诺。原告多次与被告木新公司沟通要求退回设备、退还款项,但被告木新公司一直置之不理。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合作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合作款10万元;被告收回设备并退还设备运输费5,850元、设备存放库户租赁费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振平(乙方)与被告木新公司(甲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万家袋”项目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乙方需支付合同设备总款10万元,乙方获得约定区域内独家运营授权。合同期内甲方授权乙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使用甲方所属的经营性技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创立的“万家袋”运营模式和相关宣传推广方案;具体的市场营销政策和方案;商标、著作权、专利、域名、企业名称、简称、产品名称、产品外观设计、网站设计;形象CIS识别系统;统一的广告资源和广告效应。因此,涉案协议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特征,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沈海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骏杰
书 记 员 倪嫱薇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民终3522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7019号之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7019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059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39993号之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0537号之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053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0537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39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