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25083号
裁判日期:2019-09-1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4,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佳味佳”第352143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而非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7月31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佳味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柳玉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下伍旗村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汪长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玉蒙与被告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嘉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玉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吉,被告领先嘉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玉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与领先嘉业公司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28日解除;2.领先嘉业公司返还我合同费42800元;3.领先嘉业公司赔偿我租金损失23300元;4.诉讼费用由领先嘉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在电视上看到领先嘉业公司“浪漫雪”冰淇淋项目招商加盟广告。2018年6月9日,我向领先嘉业公司申请“浪漫雪”VIP样板店经营资格,签订了《餐饮业服务合同》,并支付定金12000元。该合同约定了我与领先嘉业公司合作经营“浪漫雪冰淇淋”相关产品、技术与服务。经营地址在天津市武清区。服务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等内容。2018年6月11日,我向领先嘉业公司支付了剩余合同款项30800元。付清款项后,领先嘉业公司授权我为“浪漫雪”项目代理商,准许我在天津市武清区运营并使用“浪漫雪”的品牌标识。但上述合同签订后,领先嘉业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对加盟商的经营状况不管不问,承诺的提供运营指导等服务扶持变为空话,导致我与领先嘉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领先嘉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12月28日,我与其他加盟商一起到领先嘉业公司反映问题,我向领先嘉业公司负责人当面告知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我多次要求领先嘉业公司退还相关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领先嘉业公司置之不理。2019年4月16日,我委托律师向领先嘉业公司邮寄《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通知函》,再次通知领先嘉业公司要求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综上,诉至法院。
领先嘉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柳玉蒙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我公司已履行了涉案合同关于配套设备交付、技术指导、培训教学、运营管理指导等义务。柳玉蒙主张我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柳玉蒙已经开业并持续对外经营。从录音内容看,柳玉蒙基于设备损坏、路费报销、物流费、有房租等事实向我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但上述事实不是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柳玉蒙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柳玉蒙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柳玉蒙向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行为,仅为和我公司申请协商解除合同,但由于双方就解除合同未协商一致,涉案合同应当继续有效。2、柳玉蒙主张返还合同费用42800元,因其请求返还费用的请求权的基础不存在,我公司不负有返还合同费用的法定义务。涉案《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止,柳玉蒙未提前申请继续履行上述合同,故双方协议因履行期限届满于2019年6月8日自然终止。且我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合同关于配套设备交付、技术指导、培训教学、运营管理指导等义务。柳玉蒙要求我公司返还合同费用428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3、柳玉蒙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用于经营活动,房屋租金属于柳玉蒙的经营成本,应当自担商业风险。综上,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当赔偿柳玉蒙的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9日,柳玉蒙与领先嘉业公司签订《预留定位申请协议》并交纳定金12000元。双方约定,申请人:柳玉蒙;投资级别:炫酷饮品店;定金:12000元;预留定位店面地址:武清。同日,柳玉蒙(甲方)与领先嘉业公司(乙方)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浪漫雪冰淇淋”是乙方开发并管理的餐饮配套产品和餐饮技术服务项目;第二条服务地域范围:2.1甲方的经营地址在天津市武清区;第三条服务费用:3.1服务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指导费、培训教学费等。3.2服务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甲方签约时按炫酷饮品店级别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费用(仅限于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培训费用)39800元。签约后合同自动生效,甲方可参加乙方的技术培训和教学,此服务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不予退还。3.3甲、乙双方签约之日起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运营管理指导费3000元/年,未按期交纳视为甲方自动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5甲方在经营中,因自己管理不善引起的经营亏损、安全事故,则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4.乙方的义务:4.1提供合同指定的相关产品及技术,经营管理规范给甲方使用。4.2为甲方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技术培训和配送相应的设备。4.3为甲方免费培训2名技术人员,并颁发的结业证书。4.4为甲方长期提供有市场潜力的相关产品,并及时、迅速地为甲方培训人员,增进后续拓展力。4.5为甲方提供长期的运营指导、咨询及技术服务支持;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期限及续约: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6.2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止。6.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免费延长本合同有效期;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7.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先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且按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费用的30%赔偿违约金,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损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第十条补充条款:合同续签免费、终身免收加盟费等内容。2018年6月11日,柳玉蒙向领先嘉业公司交纳合同补款30800元,领先嘉业公司向柳玉蒙出具收据。2019年6月12日,柳玉蒙到领先嘉业公司参加培训,学习设备使用、原榨果汁系列等产品的制作。领先嘉业公司向柳玉蒙出具《授权证书》,准予其在天津市运营并使用“浪漫雪”的品牌及标识,有效时间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领先嘉业公司向柳玉蒙提供了冰淇淋机等设备及相关原材料。2018年6月,柳玉蒙经营的店铺开业后,领先嘉业公司亦委派老师到其经营的店面进行带店指导。2018年12月28日,柳玉蒙以带店敷衍了事、原材料价高、设备来了就坏等为由要求领先嘉业公司退款。2019年4月10日,柳玉蒙委托律师向领先嘉业公司邮寄《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通知函》,要求领先嘉业公司退还全部合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中,柳玉蒙提交照片、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其和案外人王硕经营的“浪漫雪”的店铺距离很近,选址冲突。柳玉蒙还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收据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领先嘉业公司对柳玉蒙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柳玉蒙与领先嘉业公司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领先嘉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柳玉蒙提供了《授权证书》、培训、技术指导、配套设备原材料等,柳玉蒙亦进行了实际经营,现柳玉蒙以店铺选址冲突、带店老师敷衍了事、原材料价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且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现已届满,故对柳玉蒙要求确认其与领先嘉业公司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28日解除并退还投资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房屋租金系店面经营成本,故关于柳玉蒙要求领先嘉业公司赔偿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柳玉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柳玉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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