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5180号
裁判日期:2021-09-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4,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佳味佳”第352143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而非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7月31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佳味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媛,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良,总经理。
被告: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汪长松,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杰,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飞与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飞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飞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杨飞负担450元(已交纳),由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已交纳)。
审判员 闫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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