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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9506号

裁判日期:2021-10-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4,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佳味佳”第352143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而非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7月31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佳味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金昊天,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鹏艳,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汪长松,经理。

原告金昊天与被告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金昊天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金昊天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昊天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雅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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