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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9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2021-05-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大厦716室,法定代表人:李虎,股东:李虎、石波,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一般项目:餐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贝可仕”第40528821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贝可仕”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贝可仕”品牌的特许人为苏州正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郝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水平,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大厦716室。
  法定代表人:达飞。

原告郝伟与被告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郝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为2199元,由原告郝伟负担。

审 判 员   陈久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广娟
书 记 员   周科旭

  • 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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