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1287号
裁判日期:2021-09-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青塔东里7号62幢123室,法定代表人:朱福良,股东:朱福良、何圭艳,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味来主角”第5214027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顶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而非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朱福良,股东朱福良、何圭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9月29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味来主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温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媛,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良,总经理。
被告: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梁中,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杰,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温龙与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温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龙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温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闫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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