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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1428号

裁判日期:2021-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青塔东里7号62幢123室,法定代表人:朱福良,股东:朱福良、何圭艳,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味来主角”第5214027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顶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而非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朱福良,股东朱福良、何圭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9月29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味来主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金昊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鹏艳,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青塔东里7号62幢123室。
  法定代表人:朱福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4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恋。

原告金昊天与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诚志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金昊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双方达成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昊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航

  • 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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