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4133号
裁判日期:2021-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青塔东里7号62幢123室,法定代表人:朱福良,股东:朱福良、何圭艳,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味来主角”第5214027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顶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而非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朱福良,股东朱福良、何圭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9月29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味来主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亚茹,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媛,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良,总经理。
被告: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梁中,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梁,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亚茹诉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茹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茹申请撤回对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亚茹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倪 端
书 记 员 马瑀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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