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16969号
裁判日期:2021-08-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899号2幢2楼B区237室,而非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G栋6楼(明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夏飞,股东:杭州众晖同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备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宋强、白小伟、夏飞,经营范围为:玩具、母婴用品(除食品)、针纺织品、床上用品、日用百货、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鞋帽箱包、木制品、消防器材、五金交电、建材的销售,食品销售,品牌管理,水电安装,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务服务。
原告:永康市鹏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皇城六街17、19、21号第一层店面。
法定代表人:潘样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法定代表人:夏飞。
原告永康市鹏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2021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鹏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