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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2019-03-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3楼123号,法定代表人:邓永康,股东:河北汇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加工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自制饮品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厨房设备、厨房用具、洗涤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3149708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为“爱辣屋咕噜鱼”而非“爱辣屋”,且截止2021年10月2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爱辣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江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3楼123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朱江之与被告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朱江之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江之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朱江之承担。

审 判 员   高双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娇

  • 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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