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知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2021-04-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3楼123号,法定代表人:邓永康,股东:河北汇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加工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自制饮品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厨房设备、厨房用具、洗涤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3149708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为“爱辣屋咕噜鱼”而非“爱辣屋”,且截止2021年10月2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爱辣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封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兴元,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3楼123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封琳与被告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封琳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琳撤回对被告河北爱辣工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封琳负担。
审 判 长 贾喜周
人民陪审员 王晓林
人民陪审员 殷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