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2020-10-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1号楼11层1-1218室,而非北京市顺义区宏远航城广场G座,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申国,经营范围为:企业总部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会议服务;家庭劳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日用品、服装、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夸能”第54284170号第7类自动售货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雲凌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申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夸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冯大鹏,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雲凌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申国,经理。
原告冯大鹏与被告雲凌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冯大鹏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大鹏申请撤回对被告雲凌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大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