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55400号
裁判日期:2020-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欧诗雨内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山大道东滨路阳光科创中心A栋29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德铭,经营范围为:内衣、服饰、针纺织品的展览、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欧诗雨”第4435958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但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和“欧诗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付伟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社区景田路82号中国茶宫320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铭。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伟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东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