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1933号
裁判日期:2021-03-0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欧诗雨内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山大道东滨路阳光科创中心A栋29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德铭,经营范围为:内衣、服饰、针纺织品的展览、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欧诗雨”第4435958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但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和“欧诗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鮀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山大道东滨路阳光科创中心A栋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雅琼,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鮀生因与上诉人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诗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鮀生上诉请求:1.欧诗雨公司向陈鮀生返还加盟费(品牌投资款)80000元;2.欧诗雨公司向陈鮀生支付违约金24000元;3.欧诗雨公司向陈鮀生赔偿房屋租金35500元;4.欧诗雨公司向陈鮀生支付自2018年10月起至今保存挂板(商标)每月200元,已累计至2020年7月,共计22个月4400元。5.欧诗雨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欧诗雨公司未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欧诗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5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2.改判欧诗雨公司不必向陈鮀生返还投资款人民币80000元,陈鮀生不必向欧诗雨公司返还涉案商品;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陈鮀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对合同效力认定错误。《合同书》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一审法院将该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是对交易结果的公平性进行抽象、一般性的评价,存有法律所不允许的恶意行为时才能判决撤销合同。二、法庭未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判决书的内容无法执行。
陈鮀生答辩称,欧诗雨公司提供的关键证据为假证、伪证;陈鮀生经营陷入困境的原因是欧诗雨公司的经理选址不当,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限制网络经营的条款。
欧诗雨公司答辩称,陈鮀生在上诉状中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欧诗雨公司已经有货品直接给到陈鮀生,其仍然要求返还加盟费不合理,且货品已经卖掉,其后期亏损的原因是其自身店面经营人员安排不当所造成的,与欧诗雨公司无关。
陈鮀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合同无效;2.欧诗雨公司向陈鮀生返还加盟费(品牌投资款)人民币800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3.欧诗雨公司向陈鮀生支付违约金24000元;4.欧诗雨公司向陈鮀生赔偿房屋租金35500元;5.欧诗雨公司向陈鮀生赔偿自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2月保存挂板(商标)每月200元共计3400元;6.欧诗雨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2月18日,陈鮀生(乙方)与欧诗雨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是经营“欧诗雨”品牌系列产品的有限公司,具有该商品的独占使用权;乙方经营区域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乙方在约定区域内专营“欧诗雨”品牌,使用“欧诗雨”企业标志、标识,超区域经营的双方需另签合作协议。乙方在确定店址时须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备案。乙方按照品牌店的标准,须向甲方交纳品牌投资款捌万元整后,甲方向乙方配送价值捌万元整的商品,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品牌投资款按照第二条第3款标准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返还,直到返还为止;乙方后续进货按零售价的2.5折结算(人气特价商品除外)。所有产品由甲方采取配货制给乙方供货。为保证消费者和乙方利益,“欧诗雨”品牌内衣对各品牌专营店进行价格指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价、打折行为、变相的降价等行为。乙方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销售或串货。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参考方案。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按照所交纳的品牌投资款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乙方扔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欧诗雨”内衣经营店内未经甲方许可自行销售非甲方所提供的商品甚至销售假冒伪劣高品而影响甲方商业信誉,(2)乙方连续两个月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货且无任何书面说明,(3)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为了个人目的或者恶意直接或间接对甲方实施诋毁、不实宣传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他违约行为,(5)如乙方违约或者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可按照本合同退换货之规定将货品退回甲方,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进货折扣收回乙方产品,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还款给乙方。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照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品牌投资款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未改正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若乙方也构成违约的,则乙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1)甲方在合同期内丧失了“欧诗雨”商标的相关权利,(2)甲方未按照合约迟延履行(不包括停产产品)发货义务长达20个工作日以上,(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换货义务并且连续2次以上的,(4)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奖励及返利政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欧诗雨”标识,并应拆除乙方所有带有“欧诗雨”的标识、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修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并有拆除前后的照片各三张)。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乙方可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签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合同。及其他条款。
日期为2017年12月2日的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陈鮀生交来投资款定金5000元,收款收据盖有欧诗雨公司的财务专用章。陈鮀生于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19日分别转出8000元、30000元、22000元,该三笔转账均备注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陈鮀生微信转账2000元,收款方为欧诗雨王经理。2018年1月5日陈鮀生向收款户名为李鑫的账户转入13000元。上述共计80000元。欧诗雨公司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欧诗雨公司依合同约定向陈鮀生提供按2.5折折算货款总计80000元的货品。
陈鮀生提交了以下证据:1.聊天记录,用以证明陈鮀生布置经营店铺时欧诗雨公司未提供经营指导、欧诗雨公司拒绝向陈鮀生提供货物的事实。2.汕头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用以证明租赁店铺已支出的费用。3.(2020)桂北海证内字第852号公证书及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用以证明欧诗雨公司将网络经营作为常用经营手段。
针对上述证据,欧诗雨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微信聊天记录陈鮀生无法提供证据原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在陈鮀生装修阶段欧诗雨公司已经对其进行了指导,从陈鮀生提供的照片格局就可以看出不是陈鮀生自行装修,陈鮀生可以选择由欧诗雨公司统一安排装修,但陈鮀生为了节省费用,自行装修,但陈鮀生仍然没有按照欧诗雨公司的指引进行装修。2.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关联性不予认可。3.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确认。公证书公证的时间远远晚于2017年12月8日,无法还原当时双方签约时欧诗雨公司是如何进行网络宣传的;他人在网上卖欧诗雨产品,并不必然导致陈鮀生可以在网上卖,需经欧诗雨公司授权才可以在网上卖欧诗雨的产品。
因实体店经营难以为继,陈鮀生在淘宝开店经营涉案产品,并进行了买一送一的活动。欧诗雨公司知晓陈鮀生在淘宝的销售行为,并通过欧诗雨公司方对接陈鮀生业务的工作人员郭敏联系陈鮀生在淘宝上取消买一送一活动。陈鮀生在此期间共向欧诗雨公司进货数百元。其后,欧诗雨公司在另一个线下客户(林某某)反映存在淘宝销售情形后要求陈鮀生将淘宝产品下架,并于2018年5月14日向陈鮀生发出了通知。
经查,2018年5月14日通知内容为:为规范欧诗雨品牌市场,确保欧诗雨品牌加盟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公司规定,严禁欧诗雨加盟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一切商品,如有发现违规操作方,经公司劝说无效,公司有权勒令停止一切行为并单方面中止合同。
庭审过程中,陈鮀生确认5月16日收到该通知。接着第五次进货时,欧诗雨公司以陈鮀生在淘宝方进行销售违约为由,将陈鮀生款项退回,拒绝发货。
陈鮀生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请求法庭依法解除合同,又另主张合同无效,且在收到欧诗雨公司返还的8万元后亦无需返还货物。陈鮀声称其并未从一开始就从事淘宝经营行为,而是在完全没法经营,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无奈为之。合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品牌投资款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的标准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返还,直至返完为止。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乙方累计进货销售额达50万元时,甲方返还乙方品牌投资款8万元,直至品牌投资款返完为止。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乙方后续进货按零售价的贰点伍折结算。即陈鮀生必须零售达到二百万元才能返回8万元,而实体店受商圈辐射半径限制,又说网络经营非法,因此,涉案合同属显失公平合同,欧诗雨公司玩的文字游戏,坑人的手段。
陈鮀声称其房屋租金35500元系按收据计算的,加盟必须欧诗雨公司批准,欧诗雨公司派人选定地点,其选择不当系实体店无法经营的根本原因,所以欧诗雨公司应承担我的房屋租金损失;保存挂版每月200元实质属仓库保管费,但无相关证据。欧诗雨公司称合同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系关于返还现金的一种奖励,与品牌投资款不相干。
关于网络销售,欧诗雨公司称其有注册过微店的官方店,但以公司作为主体并未在淘宝上经营,也未授权给其他人在网上经营,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店铺均未取得授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依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文件加以确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合同并无关于特许经营费的约定,但结合合同关于商品“欧诗雨”品牌独占使用权及经营区域、经营指导等约定及2018年5月14日通知关于“加盟商”的表述,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关于合同本身及合同履行情形,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合同期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一审法院认为,此规定中的被特许人同意,应理解为经特许人明确释明,特许人表示同意的情形,而非单纯记载于合同书,被特许人将其作为合同的某一普通条款,签字确认的情形。涉案无证据证明欧诗雨公司就特许经营期限作了明确说明,且合同为格式合同,陈鮀生作为普通的老人,因此,应视为欧诗雨公司未作说明,合同中关于期限的约定对陈鮀生不发生效力。二、关于投资款8万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欧诗雨公司对品牌的管理是松散的,欧诗雨公司商品在第三方网络仍有销售,而根据其自述,此等网络销售并未取得其授权。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如何保障陈鮀生实体销售基于区域限制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显然,选址系欧诗雨公司持续提供经营指导内容的开端,即使陈鮀生自行选址,但汕头金平区能否开店,选址是否恰当,属欧诗雨公司作为特许人应审查的内容。从本案经营情形看,陈鮀生实体店销售分文未入,欧诗雨公司对选址或定址未尽审查义务,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任。欧诗雨公司作为特许方,未进行充分的商业评估即特许他人在限定区域进行销售,并藉此向其大量售货,显然,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且显然公平。但是,一审法院亦注意到,商业活动或投资,必然存在风险,陈鮀生无论基于何种考虑进行了本案投资,对于此项投资的启动,未尽调研,亦存在相应的过错,因为在商业投资中,经验不足、经营难以为继等情形不足以成为投资人无需负担商业风险的充分理由。
本案中,虽陈鮀生提出无效合同的主张,但其在庭审过程亦提出显失公平,解除合同的诉求,基于陈鮀生的身份及法律素养,且陈鮀生最主要诉求系返还投资款8万元,而此项诉求自始至终明确,故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或因可撤销情形,系返还投资款的途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途径由一审法院综合案情予以确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即属于欧诗雨公司利用陈鮀生缺乏判断能力使其订立了本案合同,并向其进货价值8万元货品的情形。另外,本案亦不存在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基于上述规定,欧诗雨公司应向陈鮀生返还投资款8万元,陈鮀生向欧诗雨公司返还相应货品。关于陈鮀生主张的租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挂版费无相应证据,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各有过错,陈鮀生的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鮀生返还投资款人民币80000元,陈鮀生向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商品;二、驳回陈鮀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依照上述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127元,由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50.59元(由一审法院迳向陈鮀生退回),由陈鮀生负担1376.41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欧诗雨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于合同效力认定有误,但陈鮀生作为合同相对人,对于经营模式、经营风险没有充分的认知,且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合同可撤销,本院予以认可,故一审判决欧诗雨公司向陈鮀生返还投资款80000元、陈鮀生向欧诗雨公司返还其取得的8万元商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如陈鮀生不能返还商品,则其不能返还部分的货款金额应在欧诗雨公司应当返还的投资款中相应予以扣减。
陈鮀生支出的房屋租金和保存挂板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其上诉主张欧诗雨公司赔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欧诗雨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陈鮀生要求欧诗雨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欧诗雨公司和陈鮀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4元,由陈鮀生负担3127元,欧诗雨公司负担3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雅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