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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民终2479号

裁判日期:2019-12-1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赵庄社区A区4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崔继华,股东:吴萍、崔继华,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的批发、零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餐饮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批发、零售:生鲜肉、食用农产品、厨房用品、家具、日用品。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崔继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飞,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启公司)因与李明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23日就英雄煮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签订合作协议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进行了为期六天的核心技术培训并进行了考核,至此被上诉人已经完全掌握了上诉人合作项目的核心技术操作标准。此外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28日在上诉人处领取了双方合作项目英雄煮的核心技术U盘一个,U盘内容具体包括店铺筹备期间的店铺选址评估标准、统配与自购清单,商标授权及证件办理流程,店铺运营期间的菜品操作流程、营销推广工具包、菜单设计、外卖方案以及公司所有下属部门负责人的联系方式,除此之外U盘记载了合作项目所有产品的成本及毛利分析。以上经营资源上诉人已全部交付被上诉人,且双方《合作协议》签订至今已超过两年时间,被上诉人在已经完全掌握上诉人特许经营资源且随时可利用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费用返还,显然已经超出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一定期限的单方合同解除权期限,其诉求即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更有悖于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但一审法院仍支持被上诉人的单方解除权,同时判令上诉人返还费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望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李明飞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明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品牌使用费42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鲁0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二、被告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明飞合同款项4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李明飞负担170元,被告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合作协议应否予以解除。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解约期限,鉴于涉案合同为开启公司制作,应视为被特许人可以在提前三个月告知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至于李明飞向开启公司支付的42800元,根据合同约定系品牌使用费,鉴于李明飞没有实际使用涉案品牌从事特许经营,故一审判令开启公司退还该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一审亦考虑到开启公司在本案中的实际支出,酌情从该款项中扣减开启公司的实际支出费用,有事实依据。开启公司上诉称其已对李明飞进行培训并交付了相关经营资料,由于合作协议中对该部分的费用或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开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开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由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娄勇军
审判员    岳彩林
审判员    曹 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 彤

  • 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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