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10025号
裁判日期:2021-07-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红旗东路535号3层61室,而非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966号法姬娜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国莲,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食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经营项目:餐饮企业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从事信息科技、网络专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及专项);货运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嘉满利”第27528783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嘉满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顺喜,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莲。
原告刘顺喜与被告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顺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顺喜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