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2022-03-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红旗东路535号3层61室,而非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966号法姬娜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国莲,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食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经营项目:餐饮企业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从事信息科技、网络专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及专项);货运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嘉满利”第27528783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嘉满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理人:程科亮,系张静丈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扬,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红旗东路535号3层61室。
法定代表人:徐国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与被告上海川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原告张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盛 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