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2010-03-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股东:有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吴志泽,经营范围为:服装、皮鞋、皮革制品的生产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祖年。
被告薛长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长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95元,减半收取4447.5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圣科
代理审判员 陈 雁
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戚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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