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14民初9773号
裁判日期:2021-12-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爵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5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二区商务楼S4号楼20层2003室,法定代表人:王宣泽,股东:王宣泽、张兆琪,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经营项目:家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日用电器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农副产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房地产经纪;环保咨询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万户侯”第48433818号第40类废物回收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而非山东爵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宣泽,股东王宣泽、张兆琪,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爵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万户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鹏伟,男,生于1993年10月8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爵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二区商务楼S4号楼20层2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宣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生,男,生于1982年12月5日,汉族,居民,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鹏伟与被告山东爵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迹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以及附加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费用8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造成的租房损失49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一定区域内独家使用其名下“曹操到家”品牌,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后双方又签订了附加协议,约定总投资款为100000元,原告先支付60000元,选址时补交20000元,剩余部分在市场部进行带店时交齐。但原告在支付80000后,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原告产生了房租及其他重大损失。故诉致贵院,望判如所请。
爵迹公司辩称:一、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被告严格依照合同及附加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告知义务;“曹操到家”软件许可使用、软件会员开通义务;交货义务;培训义务等等。二、主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故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终止。
综上,被告无任何违约情形且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而原告在签订合同并开展经营后出于个人原因单方毁约,要求返还合同款项、支付利息及其损失属于根本违约、违反诚信原则、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被告保留对原告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6日,刘鹏伟(作为乙方)与山东店数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就“曹操到家”品牌使用权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因甲方有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区开拓市场与业务的需要,而乙方拥有对本地区市场较为熟悉的自身优势,所以甲方决定将该区域内的业务授权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设立公司,用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作业务范围:开展品牌推广业务时的“曹操到家”品牌使用权,接受甲方开展社区社群的搭建,接受甲方企业管理体系的相应文件及经验支持,接受甲方相应培训的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社区周边终端的品牌推广合作,在协议约定的区域内进行订单服务的商家合作、自营、众包形式的管理与调度,在约定区域内独家开展上述业务。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作为发起人在约定的区域内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乙方签约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元区域合作款项,作为本协议履行期间使用甲方“曹操到家”平台的平台技术服务费,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此费用不予退还;协议期间,双方无违约行为,可选择自动续约下一个合同期,续约后乙方按年度交纳5000元,作为续约后甲方持续为乙方提供的平台技术服务费。
甲方的权利为: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权负责协议约定区域内的订单处理、订单跟踪等工作。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
补充协议:原告先支付60000元,选址时补交20000元,剩余部分在市场部进行带店时交齐。免首年系统管理费,次年起每年4000元,甲方给予乙方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区城市运营中心授权;乙方招收加盟商,加盟费自己收取,并签属合同上报总部开通系统权限;甲方大区经理协助乙方对接500个服务商上线平台;乙方获赠甲方独家研创的家电清洗和家政保洁核心浓缩标准化实操技术与培训教程。补贴乙方价值2.58万元“月亮来了”洗衣液售卖机一台;乙方获赠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价值50000元项目专业技能、商业运营策略、售后服务全套培训教程U盘,含视频、PPT等。
原告签订《合作协议》后,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5日,分三次依合同约定支付了技术服务费80000元。
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20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曹操到家夏装20件套,曹操到家授权牌一个,销货单标注价值100000元,销货单上并无刘鹏伟签名,该物品由中通快运负责运送。被告提供的曹操到家、店店赢等软件开通截图,虽有原告的基本信息,售后服务虽有记录,但没有显示服务内容和业务量,且电话联系时间在2021年9月以后。
另查明,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山东店数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变更为山东爵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成立河南易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伟。原告当庭展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于2020年12月便提出要求解除合同,2021年3月原告因涉案特许经营合同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城市运营商合同书、补充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曹操到家”品牌作为平台授权原告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区使用,被告收取原告技术服务费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该协议系当事人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而签订,从协议内容看当为特许经营合同,应受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约束。
从现有证据看,虽然双方签订《城市运营商合同书》至今履行期限已界满,但原告于2020年年底提出解除合同或2021年3月以诉讼的形式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开始不久,原告成立公司并不意味着开店经营,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使用被告品牌资源开店经营的情况下,考虑到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尤其是本案原告需使用被告的平台资源,需要双方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方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在原告签订合同后没有开店经营,也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招募加盟商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当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后,原告获赠了拥有项目专业技能、商业运营策略、售后服务全套培训教程的U盘,被告履行了发送相应配套衣物和授权牌的义务,对于配发的物品原告虽认可收到,但不认可配送的衣物价值100000元,且被告尚无证据证实涉案配送的衣物价值与其标注的价款相符。综合考察本案案情,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的存在,原告要求全额退还加盟费的请求当不予支持,酌情认定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64000元为宜。签于涉案加盟合同履行期限至今已届满,对原告的第一项请求,不再判项中处理。
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等4900元,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经济损失金额,且涉案合同并非被告根本违约而解除,即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方存在相应损失也在解除合同退还技术服务费时作了综合评价,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参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爵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鹏伟加盟费64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鹏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元,由原告刘鹏伟负担237元,被告山东爵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业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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