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2020-03-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爱爱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软件园裙楼二楼东A-51室,法定代表人:刘释隆,股东:刘释隆、欧阳小艳,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医疗器械的销售。一般项目:成人用品、计生用品、日用百货、玩具用品、电子产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的销售,从事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爱爱谷”第18773696号第10类性玩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爱爱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释隆,而非深圳市爱爱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爱爱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爱爱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梁奉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何秀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深圳市爱爱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软件园裙楼二楼东A-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75575J。
法定代表人:刘释隆。
原告梁奉坡诉被告何秀芳、深圳市爱爱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奉坡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梁奉坡负担。
审判员 王雅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