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2021-03-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南聚产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立兵,已于2021年5月13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点为”第50239050号第7类自动售货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安徽点为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立兵,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点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武旭,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南聚产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鲁立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旭诉被告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仪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亚非
书 记 员 金方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