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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2021-07-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南聚产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立兵,已于2021年5月13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点为”第50239050号第7类自动售货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安徽点为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立兵,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点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起诉人:武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2021年7月1日,本院收到武旭的起诉状。起诉人武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回收机器、产品,加盟款项退武旭。事实和理由:武旭与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了一份经销合同,其中有一条合作保障双方约定门店自开业以来180天内,若经营效益不济,武旭可申请退出机制。但此后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其义务。自2021年1月时至今日其仍未对武旭做出答复。武旭曾多次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均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对武旭以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仪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亚非
书 记 员  金方姣

  • 六安点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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