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2018-03-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法定代表人:刘白平,股东:胡云华,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广告业;投资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餐饮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正新新世纪”第21317656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正新新世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带,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刘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与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坤表示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原告刘坤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林卫文
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
人民陪审员 谭嘉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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