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1民初7711号
裁判日期:2022-03-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法定代表人:刘白平,股东:胡云华,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广告业;投资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餐饮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正新新世纪”第21317656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正新新世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龚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
法定代表人:刘白平。
被告:胡云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龚盼诉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胡云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龚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龚盼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明洲
书 记 员 谭丽霞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1民初7711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73民终5810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73民终3393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73民终5238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73民终2286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18433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73民终4591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11900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20544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298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190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4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