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73民终4591号
裁判日期:2020-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法定代表人:刘白平,股东:胡云华,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广告业;投资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餐饮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正新新世纪”第21317656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正新新世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刘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菊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楚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威,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楚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韦晓云独任审理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楚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楚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楚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760.5元,由陈楚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韦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冯海青
法官助理 苏泽君
书 记 员 古洁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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