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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73民终2286号

裁判日期:2021-08-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法定代表人:刘白平,股东:胡云华,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广告业;投资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餐饮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正新新世纪”第21317656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正新新世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东乐,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刘白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芷雯,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东乐与被上诉人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胡云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8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东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胡云华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韦东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84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韦东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40.51元,减半收取2570.26元,由上诉人韦东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上诉人韦东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

审 判 员  刘 宏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赖彩丽
书 记 员  陈淑明
书 记 员  张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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