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73民终5238号
裁判日期:2021-08-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法定代表人:刘白平,股东:胡云华,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广告业;投资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餐饮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正新新世纪”第21317656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正新新世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晓玉,女,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迈锡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晓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锡尼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宋晓玉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宋晓玉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涉案合同实际履行,宋晓玉实际使用迈锡尼公司的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宋晓玉不具有单方解除权。2.迈锡尼公司为宋晓玉提供完整合同服务,付出服务成本,即使解除合同,一审判决退款金额过高,应当改判。
宋晓玉答辩称:1.宋晓玉拥有解除协议的权利,迈锡尼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格,根据商业经营特许条例第8条,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资格。迈锡尼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也没有依法备案,迈锡尼公司的行为应当依法得到惩戒,否则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2.迈锡尼公司隐瞒了涉案商标的瑕疵,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加盟店提供的服务属于第43类服务,但涉案商标是第30类商标。3.迈锡尼公司在茶饮品上有商标,但在欧包商品上没有商标,迈锡尼公司隐瞒了有关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4.迈锡尼公司隐瞒了其缺少资质和商标的事实,存在违约行为,且迈锡尼公司有存在伪造证据中签名的情况。5.宋晓玉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6.一审判决金额合理。
宋晓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代理协议书》,迈锡尼公司返还代理费170000元;2.判决迈锡尼公司支付利息损失3071.4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计至迈锡尼公司退款之日止,暂计至);3.迈锡尼公司承担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判决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0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宋晓玉与迈锡尼公司于签订的《代理协议书》予以解除;二、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迈锡尼公司向宋晓玉返还合同费用60000元;三、驳回宋晓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61.43元,由宋晓玉负担2461.43元,迈锡尼公司负担130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除本院另查明的事实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宋晓玉提交了迈锡尼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申请号为29875167、39442926的商标情况打印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网页打印件、第23493652号注册商标、申请号为39378341的商标情况打印件等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迈锡尼公司和宋晓玉签订的《代理协议书》以及判决迈锡尼公司返还部分合同款项是否正确。
根据现有证据,迈锡尼公司不存在违约事由;虽然宋晓玉已经实际开店经营,但其实际使用迈锡尼公司的经营资源时间较短,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宋晓玉在2020年1月订货后有继续订货经营的事实,且涉案店铺存在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并注销,宋晓玉于2020年4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双方履行合同的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迈锡尼公司在收到的17万元基础上扣除11万元,酌情返还6万元给宋晓玉,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迈锡尼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文彬
审 判 员 丁 丽
审 判 员 刘小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若薇
书 记 员 兰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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