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73民终5810号
裁判日期:2022-01-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法定代表人:刘白平,股东:胡云华,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广告业;投资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餐饮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正新新世纪”第21317656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正新新世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刘白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修洪,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云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本院开庭传票,2022年1月25日,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上诉人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盎
审 判 员 裘晶文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云端
法官助理 郑志豪
书 记 员 文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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