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辖44号
裁判日期:2020-09-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共欣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品牌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自动售货机、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批发零售(含网上);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除培训)、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5月13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没有注册“M”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和“M”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丁里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
法定代表人:吴根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丁里敏与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迈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丁里敏诉称,请求判决:1、安徽迈森公司向丁里敏返还加盟费278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迈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安徽迈森公司、丁里敏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魅爱品牌服务合同书》,约定丁里敏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魅爱成人项目”经销商,销售魅爱成人产品。合同签订后,丁里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盟费27800元,并开始经营。丁里敏在2019年5月4日根据合同约定明确向安徽迈森公司提出退出申请,安徽迈森公司表示同意,并且要求丁里敏将机器寄回。丁里敏按照要求将机器和货物寄回,但安徽迈森公司一直拒绝返还加盟费。
2019年7月10日,安徽迈森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属知识产权纠纷,应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8月25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04民初764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本案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6月15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该案系普通商事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安徽迈森公司与丁里敏签订《品牌服务合同书》,约定丁里敏为安徽迈森公司“魅爱成人”项目区域经销商,是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丁里敏使用。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安徽迈森公司在项目经营中为丁里敏经营提供前期筹备方案与策略、设备技术指导、市场业务辅导与培训、不定期营销策划方案,丁里敏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及品牌保护义务等,经营模式较为固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可适用集中管辖制度,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可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永结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王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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