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2)皖0103执551号
裁判日期:2022-04-2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延安路28号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4#厂房5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高海如,经营范围为:企业品牌策划、市场推广策划服务;电子产品、自动售货机、医疗器械(一、二类)、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销售(含网上);服装设计;国内户外广告设计、代理及发布;计算机软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麻雀瓦舍”第20966150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麻雀瓦舍”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零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1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艳合同价款864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执行费121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