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5983号
裁判日期:2019-1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19号研发生产楼,法定代表人:纪亚洲,股东:纪亚洲、徐阳阳,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研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无人售货机销售、加盟;成人用品、互联网产品销售;广告推广;互联网广告发布。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爱渡”第33931932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和“爱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树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梦君,安徽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19号研发生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B9H694。
法定代表人:纪亚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瑞,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赵与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赵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树赵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树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5元,减半收取为408元,由原告杨树赵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李延平
人民陪审员 方运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