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2020-05-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19号研发生产楼,法定代表人:纪亚洲,股东:纪亚洲、徐阳阳,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研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无人售货机销售、加盟;成人用品、互联网产品销售;广告推广;互联网广告发布。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爱渡”第33931932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和“爱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柴瑞寰,男,汉族。
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河路19号依立腾大厦。
法定代表人:纪亚洲。
原告柴瑞寰诉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柴瑞寰以与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瑞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柴瑞寰负担,退付原告柴瑞寰372.5元。
审判员 路永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