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3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2021-05-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19号研发生产楼,法定代表人:纪亚洲,股东:纪亚洲、徐阳阳,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研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无人售货机销售、加盟;成人用品、互联网产品销售;广告推广;互联网广告发布。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爱渡”第33931932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和“爱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19号研发生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B9H694。
法定代表人:纪亚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朱美珍与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美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美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美珍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卢军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婕
书 记 员 魏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