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3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2021-06-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19号研发生产楼,法定代表人:纪亚洲,股东:纪亚洲、徐阳阳,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研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无人售货机销售、加盟;成人用品、互联网产品销售;广告推广;互联网广告发布。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爱渡”第33931932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和“爱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东,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管塘路19号研发科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B9H694。
法定代表人:纪亚洲。
原告张静与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张静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张静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