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777号
裁判日期:2019-10-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19号研发生产楼,法定代表人:纪亚洲,股东:纪亚洲、徐阳阳,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研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无人售货机销售、加盟;成人用品、互联网产品销售;广告推广;互联网广告发布。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爱渡”第33931932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和“爱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19号研发生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B9H694。
法定代表人:纪亚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瑞,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梦君,安徽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树赵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5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问题解答”,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涉案合同不是将知识产权作为授予使用的核心,而是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商务部亦答复根据合同内容及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内容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虽然约定双方属设备采购合作关系、杨树赵投资的33800元属于缴纳的设备押金,但同时约定了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持有“爱渡情趣生活馆”品牌、授权杨树赵在约定的区域内经营,并为杨树赵提供业务培训、管理技巧、管理经验等咨询管理服务,可以认定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50万元,杨树赵选择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安徽点为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 坤
审 判 员 张宏强
审 判 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应梅
书 记 员 桑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