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24民初7884号
裁判日期:2021-10-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美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南乐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2日,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09、22010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俊,经营范围为: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互联网科技技术开发、科技技术咨询、科技技术服务、科技技术转让;信息传输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推广;广告制作服务、发布服务、国内外代理服务;网络技术的研发;软件的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包装服务;通讯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智能产品、人工智能设备、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塑料制品、耐火材料、二类医疗器械、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的批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日用塑料制品、通信设备、生物基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的制造(限分支机构);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南美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美袋物联”第56487473号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商标,但湖南美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和“美袋物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蒋守兵,男,××××年××月××日出生,教师,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燕,泗洪县车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美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RC4XA73,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B座22010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蒋守兵与被告湖南美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蒋守兵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守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守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守兵负担。
审判员 解祥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