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5848号
裁判日期:2020-1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姚波,股东:姚波、康伟辉、苏成军、曹霞,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日用品、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初级食用农产品、工艺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403364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为“阿壹牛”而非“阿壹”。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阿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腾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聚商传媒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李华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姚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海峰,男,该公司CEO,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会霞,女,该公司CEO助理,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马腾时、李华智与被告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马腾时、李华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腾时、李华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 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赫
书 记 员 赵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