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4561号
裁判日期:2021-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姚波,股东:姚波、康伟辉、苏成军、曹霞,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日用品、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初级食用农产品、工艺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403364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为“阿壹牛”而非“阿壹”。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阿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邹家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异进,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姚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凡,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邹家雄与被告北京吉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邹家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因个人原因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本案将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邹家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燕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