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30号
裁判日期:2021-09-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87.78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62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11楼A60,法定代表人:王永霞,股东:广东谢诺辰阳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永霞,经营范围为:教育软件和网络平台的开发与运营;教育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振华,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606房。
法定代表人:王永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麒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米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丰振华与被上诉人付麒煊、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上诉人丰振华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丰振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叶文建
审 判 员 邹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玮瑶
书 记 员 谢汝华
书 记 员 容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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