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2017-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87.78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62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11楼A60,法定代表人:王永霞,股东:广东谢诺辰阳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永霞,经营范围为:教育软件和网络平台的开发与运营;教育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
原告:黄霞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涛,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618房。
负责人:梁丽蓉。
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11楼A60。
法定代表人:王永霞。
原告黄霞霞与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霞霞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霞霞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霞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黄霞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 洋
审 判 员 金红萍
人民审判员 卢保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 王 芳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5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7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33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31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18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2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30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3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19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0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1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9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32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6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8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9524号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知民初14号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初561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辖终16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