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2020-06-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郑州盛特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6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河南商会大厦18楼18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赵礼波,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网页设计;动漫设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电信业务经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郑州盛特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注册“威狐”第46205985号第41类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服务商标,但截止2020年8月14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郑州盛特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威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梅闯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郑州盛特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片区(郑东)中心南路河南商会大厦15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景东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沙沙,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闯闯诉被告郑州盛特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闯闯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闯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闯闯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穆婧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