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2020-06-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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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聪聪,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3810室。
法定代表人:赖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生诉被告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生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赵建生负担。
审 判 员 王 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宁
书 记 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