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8755号
裁判日期:2020-09-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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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家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聪聪,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3810室。
法定代表人:赖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家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贺家武负担。
审判员 陈建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