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9793号
裁判日期:2020-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3810室,法定代表人:何小琼,股东: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星泉禄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和山前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树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大河融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网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数据处理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器租赁及销售、网页设计、平面设计、公关礼仪、企业形象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新闻媒体及网络广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3C数码产品、办公用品、五金、灯具、电气设备、厨卫用品、家居用品、装饰材料、建材、自动化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化工设备、视觉控制系统设备、物联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智能家居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安防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2年1月20日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小琼,股东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星泉禄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和山前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树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大河融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网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注册“小K云管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和“小K云管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余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聪聪,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3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CGDJ90。
法定代表人:赖杰。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余航与被告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航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航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泽华